查看原文
其他

“高冷”判决为何吸引80万网友热血围观?其中暗藏震撼密码

长安君 人民法院报 2019-05-25

遇到电梯里有人吸烟劝不劝阻?


看到有人肇事逃逸到底是追还是不追?


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侮辱革命烈士、歪曲革命历史的人?


这些问题如今已经不能被称作是问题,因为社会已经有了共识,还因为法律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给出了明确的答案。


18日,在大法官胡云腾的主持下,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对这些案件进行研讨,案件的主审法官在研讨会上“现身说法”。



最高审判机关的这个研究院很少“抛头露面”,即便对于法官来说,也略显“神秘”,而昨天的这场研讨会通过中国长安网微博,在网络上进行视频直播,立刻引来超过80万网友围观。

10个曾引起广泛关注的标志性案件再复盘,让网友觉得“过瘾!”“震撼!”留言区里,“致敬法官”的比例最高。


看似“高冷”的判决里,藏着推动社会进步、弘扬社会风尚的密码。


用审判捍卫英雄的名誉


英雄用鲜血和生命换来了我们今天的一切,今天我们依法捍卫英雄的名字不容玷污。


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“英雄烈士保护法”表明了法律的坚决态度。但徒法不足以自行,案件中司法者对法律的运用,让法律真正长出牙齿,成为让心怀侥幸者胆寒的高压线。侵犯英烈名誉权案件是研讨会的一项重点——


2018年5月,“暴走漫画”成为第一个以身试法者。“暴走漫画”的一期节目对叶挺烈士的《囚歌》进行篡改。“千古奇冤,江南一叶”,革命烈士面对敌人屠刀的慷慨悲歌竟被“演绎”成无痛人流的广告。



节目一出,引发众怒。无论“暴漫”多么让人喜闻乐见,无论娱乐成为什么样的“刚需”,都无法成为他们诋毁烈士名誉的理由。各大平台封禁账号,行政机关作出处罚,在叶挺烈士的亲属提出诉讼后,法院判决“暴走漫画”登报道歉,消除影响,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。


与此案类似的还有方志敏烈士名誉侵权案,江西上饶的徐某和余某转发谣言文章,不但诋毁方志敏烈士的名誉还歪曲革命历史,被方志敏烈士的亲属告上法庭。法院对案件的依法审理旗帜鲜明地保护烈士名誉荣誉,向全社会传达一个明确的信号:


英烈不容玷污,谁伤害了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,谁就要受到法律全方位的惩处。这种全方位体现在,既包括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、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,还包括在民事诉讼中付出应有的代价,乃至构成犯罪的还要被法院定罪量刑。


侵犯叶挺烈士名誉权案的承办法官王娜娜(图片来源: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)


习近平总书记说,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,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。


在捍卫英烈名誉的案件中,我们可以看到,情与法并非水火不容,法槌声荡起我们这个民族集体感情的涟漪,全社会都在法律对英烈的严密保护下产生共鸣。这样的案例意义在哪?当然在于对事实的严谨求索,在于对法律的严格适用,但更关键的是——


中国法治保护的维度横亘现实与历史,通过规范当下保护历史,通过保护历史让这个民族永保前行的动力,通过保护英雄让这个国家永保希望和前途。


用程序筑牢正义的基石


侵犯英烈名誉、荣誉等人格权的案件属于民事案件,我们都知道,根据法律规定,民事案件有一个最大的特点,通俗地说就是“民不举,官不究”。


如果英烈没有后人,或者他们的亲属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提起诉讼,那么侮辱英烈人就能够逃脱民事责任?


法院审理的案例告诉我们,这绝不可能发生。


英烈的名誉属于民族的共同记忆,理应纳入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,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,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种“特殊”的诉讼制度——公益诉讼。去年,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,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规则,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,司法机关共同保护英烈名誉,成为捍卫英烈的最后也是最有力的一道关卡。


去年,江苏淮安、山东烟台先后出现两起在网络侮辱消防烈士的事件,当事人受到治安拘留后,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。在两起案件中,淮安、烟台两地法院通过审理确认被告侵害消防烈士名誉权的事实,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,分别判令被告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。


江苏淮安中院审理的侵害消防烈士名誉权一案庭审中,被告当庭道歉。(图片来源:扬子晚报网)


案例体现的不仅是那个古老的道理:“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,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”,更是一种担当。


把对英烈的保护明确纳入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,以公益诉讼的方式进行“兜底”,把对英烈的司法保护从“被动”变为主动,这是历史和时代赋予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,更是清晰地向社会传递这样一种观点:


捍卫英雄,守卫良知,并非只是英雄后人的职守,更是全社会的共同使命、全体人民的共同责任。


用温度守护“弱者”的权益


没有人是绝对的弱者,但在社会关系中,却是有“强势”和“弱势”之分的。当弱势一方的权益受到侵害,丧失的是个体的公平,损害的却是全社会的正义。


在“西安奔驰女车主”事件在网络被热议的同时,研讨会探讨了另一起案件:杭州奔驰“退一赔三”案。



在这起案件中,车主王先生在杭州购买了一辆奔驰轿车,却在新车上牌时发现车辆的轮毂和车轮并非原装,导致车辆不能上牌,后来发现轮毂和轮胎是销售公司更换,在卖车时向王先生隐瞒了事实。


双方协商不成,王先生将公司诉至当地法院,最终在去年8月,杭州中院经过二审认定,销售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欺诈,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,公司要向王先生退还购车款,并按购车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。


我们常听商家说,“顾客是上帝”,而实际上,顾客面对大型企业,往往是处于弱势一方的。如何保护“上帝”的权益,牵动着所有人的心。


什么叫欺诈?欺诈不光包括故意捏造事实,还包括故意隐瞒事实,对此,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“退一赔三”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,这是法律对诚信经营树立起的明确导向,也是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,更是给所有人吃下一粒定心丸:


在遇到“店大欺客”的时候,不要慌也不用急。你面前有100条路可以走,哪怕其中有99条都走不通,但是一定会有最后一条法律程序的路,能够切实地保护你的权益,维护你的利益。



法律对秩序的刚性维护,恰是对“弱者”的温柔。


于此相似的案件还有去年的广州“小鸣单车”消费公益诉讼案,一起由于退缴押金而引起的纠纷。法院最终判令公司返还押金,如不能返还押金则不允许对新用户收取押金,并将现有的押金在公证机关提存;披露押金收支、使用、退还等信息,公证并备案;向消费者赔礼道歉等。


一个个案例在用生动的例子向每一个人展示,法律是如何处置不讲诚信的人和企业,也同样倡导处于“弱势”的一方:通过理性、法治的手段,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和司法机关一道,维护社会的秩序,在实践中共同构建大家共同向往的规则。


用法理阐释“道理”和“情理”


法理不像道理那样可以把多种逻辑融入在内,它从事实和法律出发,法理的逻辑是唯一的;法理也不像情理一般可以把喜怒哀乐体现在外,它保持理性和克制,法理的情绪始终是内敛的。


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天生就是“冤家”。在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下,法理、道理和情理是水乳交融,相互促进。


其中最显著的案例,就是关于见义勇为。



去年唐山滦南审理的一起案件广为人知:张某骑摩托车撞人后肇事逃逸,路过的朱振彪驾车奋起直追,张某翻越铁路护栏,自行走上两铁轨中间被火车撞击死亡。张某死后,张某的家人将朱振彪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。


寥寥数语,其实查清案件的这个事实来得并不容易。


在诉讼过程中,除了铁路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,原被告双方几乎都没有提供什么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事情发生的经过。法院本可以从证据角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,但却并没有,而是依职权调取了本案的证据。经过办案团队大量的调查走访,法院查明了事实,并对朱振彪追赶张某的性质直接作出法律上的判断:这就是见义勇为。


朱振彪见义勇为的行为和张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,不仅不需要赔偿,反而应该支持和鼓励。


包括众所周知的电梯内劝阻吸烟案,河南一位医生劝阻一个老人吸烟,老人勃然大怒与医生发生口角争执,医生始终保持克制,双方被物业公司人员劝阻后分开后,老人心脏病发死亡。在死者家属把医生告上法庭后,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

医生劝阻吸烟案的主审法官姚振勇(左)、朱振彪追赶肇事者案主审法官潘楷(中)、共享单车消费公益诉讼案主审法官韩方(右)图片来源: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


没有人应该为一件正确的事情而付出代价,更没有人应该为自己的见义勇为承担责任,这是情理,是道理,更应该能够用法律的严谨进行阐释。也许法律的论述没有激扬文字,但正是这种经得起细密推敲的逻辑更能够经得起时间的检验,更能让人们放心。


我们常说,法律伸张正义,正义自在人心,法律对正义的伸张不仅仅在法庭唇枪舌剑的双方,更在法庭外的天地之间。单丝不成线,孤木不成林,一个个案例滋润人们心中正义的种子,让她生根、发芽,成为撑起我们这个社会秩序的参天大树。


老百姓听得懂、看得清的案例,让法律变得鲜活,也让司法审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实质,而非一句口号。没有什么能阻止我们共同的价值追求,正如胡云腾大法官在研讨会中所做的点评:


“社会缺什么,我们就奋力补什么;人民希望什么,我们就大力弘扬什么;这中间有什么阻碍,我们就尽全力去克服什么。”


来源:中央政法委长安剑


编辑:鲁婧晗

  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    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